安徽省启动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

2024-05-27 常见问题

  〕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安徽省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市监特设函〔2018〕234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

  改变传统固定项目和固定周期的电梯维保模式,探索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电梯维保项目和周期,在物联网远程监控技术基础上试点实施“物联网+维保”的维护保养模式,提高电梯维保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提升电梯维保工作质量;依法开展“定期检验+企业自行检测”的改革试点(采取“1+1”的模式,即第一年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第二年企业自行检测),科学调整电梯检验周期、项目和内容,强化企业自行检测(以下简称自检),提升电梯检验、检验测试质量。通过试点,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广科学监管手段,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逐步的提升我省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降低电梯故障率,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

  为积极稳妥做好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在已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的市先行试点。

  (4)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符合率高于90%;

  (1)试点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有独立专业管理部门或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电梯,责任主体明确。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2.自行检测由自检机构(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电梯检验机构或按需维保试点电梯的维保单位)进行。

  1.维保单位制定方案,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共同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及按需维保电梯清单,经试点单位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省局,申请书电子版发至;

  2.试点方案经省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省局审核批准,电梯维保、使用单位共同实施。

  1.自检机构制定方案,填写申请书,向所在地市局报送。申请书应包括:试点方案、自检人员情况、拟开展检验改革试点电梯清单以及自检工作质量承诺书;

  组织开展试点方案宣贯,相关市局、检验机构和按需维保试点单位、检验改革试点的自检机构要做好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及按需维保电梯清单,修改按需维保电梯的维保作业指导书和维保记录,组织相关维保人员培训。

  2.自检机构:建立自检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自检细则、工作流程,配备5名以上的检测工作员和仪器设施,组织本单位自检人员开展培训。主动对接各监督管理的机构和检验机构,比对电梯数据,制定《年度自检电梯清单》,确定年度自检任务,制定工作规划,并提交给所在市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3.市局:接收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和检验改革试点自检机构报送的试点申请、试点方案以及《年度自检电梯清单》等材料,对试点申请签署意见;做好电梯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与相关电梯检验机构做好试点电梯的信息对接。

  4.省局:组织专家论证试点方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试点工作的宣贯、培训,提升改革试点的社会知晓度;协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电梯自检人员培训考核。

  按需维保试点单位、检验改革试点自检机构根据试点方案和进度安排,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电梯检验改革试点工作。省、市局同步开展试点工作监督检查。2020年8月底前,对前期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总结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

  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提炼工作经验,不断深化电梯安全监管领域的改革。

  2.试点周期。暂定2年;2019年参与试点工作的单位,试点到期后可申请延期;

  3.维保项目。已进行物联网远程监测的维保项目,现场维保时可按需维保,但应保证物联网监测和现场维保项目覆盖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全部维保内容;

  4.维保周期。每月至少现场维保一次,每15天出具一份半月维保记录,维保记录符合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

  5.远程监测故障处置。对于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测的故障按照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保养和修复的难易程度等进行分级分类,并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6.各市局在开展电梯维保单位质量监督抽查时,对每个试点单位按需维保的电梯至少抽查1台。

  1.检验周期。纳入电梯检验改革试点的电梯,实施“检验机构定期检验+企业自检”的“1+1”电梯检验试点工作模式。

  2.自检人员。电梯自检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自检工作;试点企业应优先使用具备电梯检验资格的人员从事自检工作。

  3.自检内容。自检应在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项目和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电梯技术特点、设备使用状况、使用单位委托等情况,增加个性化的自检项目和内容。

  4.自检结论。自检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自主地开展自检工作,对自检结论负责。自检报告应通过自检系统向当地监管机构及原电梯检验机构推送。自检报告最终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登记机关。如电梯使用单位对自检报告结论有质疑的,可参照《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执行。

  5.自检机构管理。自检机构应按审批方案开展自检工作,并建立健全自检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机构职责、职权,制定自检细则,细化工作流程,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对本机构自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以保证自检质量。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自检的,要符合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6〕8号)要求,同时采取有效监控措施,自检行为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电梯检验行为的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地做好自检工作,并对自检结论负责。向市局报送《年度自检电梯清单》和自检报告。对自检合格的电梯,由市局委托检验机构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每个自检机构至少抽查1份检测报告。

  6.电梯使用标志。纳入试点范围的电梯,经自检合格后,自检机构在出具自检报告的同时打印更新电梯使用标志,并通过自检系统向当地监管机构及原电梯检验机构推送。

  7.自检收费。自检机构开展自检业务,其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执行,或参照《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2.抽查发现自检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转,出现错检漏检、自检质量低下,出具虚假自检报告或自检结论严重失实的;

  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中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2.电梯检验改革试点中止后,原自检机构不得再实施电梯自检工作;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当地法定电梯检验机构应接受检验申请并依法检验,不得推诿。

  (一)高度重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电梯检验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增强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细化阶段目标,明晰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稳步推进。加强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强化信息互通,做好制度宣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标准和指导文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积极引导。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宣传贯彻,争取全社会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充分动员,增强相关单位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电梯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考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试点任务落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在改革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电梯等特种设施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2.按需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承诺(主要是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并配合省、市局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关维保试点工作。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自检试点,并配合省、市局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电梯自检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