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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电机外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以通讯方式来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8人,截止2021年12月16日收回有效表决票8张。会议的举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

  栗皓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企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企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2021-118)。

  注: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审查无异议后,公 司董事会方可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经表决,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9)。

  栗皓先生,1966年8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4年开始律师执业,2005年加入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栗皓先生长期从事境内外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重组、外商投资及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业务领域可提供广泛而深入的法律服务。主要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国有大中型公司集团等。目前担任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栗皓先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三次监事会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以通讯方式来进行表决。公司监事会现有监事3人,截止2021年12月16日收回有效表决票3张。会议的举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并同意以2021年12月16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825元港币/股。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公司工作安排,王财华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去证券事务代表的申请。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同意其申请,其申请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王财华先生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后仍然在公司工作。

  2021年12月16日,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李晓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李晓阳先生,1979年10月出生,2003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师职称,已取得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2012年4月加入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万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独立董事,我们出席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并已经事前对有关董事会议案和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依规定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所作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都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栗皓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有关 资料,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没有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没有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增补栗皓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了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年12月16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551,800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75,401.04万股的2.59%。其中首次授予1,817.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41%;预留138.1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5,401.04万股的0.1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7.07%。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不超过500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激励计划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本激励计划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处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注:①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其他综合收益一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变动的影响。②在计算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③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投资收益。④ 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⑤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增发、配股、并购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变动当年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变动额。⑥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通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企业为证监会“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境内A股和B股上市公司。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予以回购。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一)2021年7月11日,公司召开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八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二)2021年8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杭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杭国资考[2021] 45号),杭州市国资委原则赞同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公司于 2021 年7 月12 日至 2021 年 7 月21 日通过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明确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以及公示期内反馈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年8月23日,公司披露《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一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1年10月22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首次登记人数为455人,登记数量为18,060,000股。

  (七)2021年12月16日,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以2019年为基数,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①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其他综合收益一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变动的影响。②在计算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③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投资收益。④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⑤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通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企业为证监会“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境内A股和B股上市公司。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且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注:1、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数138.18万股,本次实际授予股数为138.00万股,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所作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都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并同意以2021年12月16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825元港币/股。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激励对象将向公司支付认购限制性股票所需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将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将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激励对象扣税相关工作。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分两次授予,授予价格均为6.825元港币/股。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1日,首次授予的180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为14,276.99万元;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6日,预留授予的1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为1,103.49万元;两次授予合计股份支付费用为15,380.47万元。具体成本摊销预估见下表: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解除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上海锦天城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5日通过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明确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以及公示期内反馈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但不包括企业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为保障参会人员安全,公司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2021年12月30日16:30前与公司联系,如实登记近期个人行程、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未提前登记或不符合防疫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请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做好往返途中的防疫措施,并配合会场的相关防疫工作安排。

  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B股的股权登记日要求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登记在册,投资者应在股权登记日 之前的第3个交易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 参会。

  (1)截至2021年12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1、登记方式: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股东及股东委托授权的代理人可采取亲临公司、信函或传线、登记截止时间:现场登记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8:30一16:30。异地股东可以通过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邮件、信函或传线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要求:(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需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登记。(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详见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771”,投票简称为“杭汽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_____________

  4、请在上列表格中“同意”、“反对”、“弃权”所对应的空格内选择一项打“√”,只能选择一项,多选无效;

  5、若委托人未作具体投票指示,应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1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张小燕女士书面辞职报告。因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已超过6年,根据深交所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张小燕女士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张小燕女士辞去独立董事后,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担任的相关职务(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一并辞去。辞职后,张小燕女士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张小燕女士自2015年担任企业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勤勉、独立公正,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对张小燕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