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未管理好所饲养犬只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年1月4日,租住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的刘女士,在牵狗乘坐单元电梯时,大意将狗遗忘在电梯外,但因牵狗绳停留在电梯门中间并卡住,电梯门因感应问题无法闭合,导致电梯门的零部件受损。
故障发生后,社区物业立即请电梯修东西的人上门就电梯损坏事项做评估并维修,维修费用为4880元。随后,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刘女士选择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经过民警的调解,双方依然各执一词,物业公司也多次联系刘女士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刘女士均不予以理会。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赔偿电梯维修费488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女士在牵狗进入电梯时,遗忘将狗带入,使得狗绳长时间停留在电梯门中间并卡住,电梯门因感应问题无法闭合,导致电梯门的零部件受损,此属于被告实施了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侵犯权利的行为与财产所受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告行为有过错且行为不法,原告所主张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齐备,合法有据,应由被告赔偿合法损失。
原告购买电梯配件和服务,有原告给被告的电梯技术服务报价单、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则原告购买的电梯配件和服务的损失4880元,合法有据,属于原告的合法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488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由于自身疏忽,导致电梯零件损坏,给他人的财产带来损害,作为过错方,应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此外,遛狗牵绳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别人负责任。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动物管理及保护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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