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老小区如何加装电梯?官方回复来了!

  答: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21年5月19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通政办规【2021】5号)文件,且明确该办法适用于海门区,2021年7月1日实施。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依法合规、政府扶持、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二十字原则。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照“市级指导、区级负责、街道组织、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区政府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落实机制,并指定部门对加装电梯具体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协调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推动加装电梯工作,做好政策宣传、排查摸底、指导监督、矛盾协调等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区镇人民政府)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区住建(人防)、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发改、公积金等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供电、水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燃气等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通信、燃气等线路的迁改、迁移等相关工作。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1)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3)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等充分征求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用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答:办法第四条明确,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承担电梯的建设、管理、安全等义务。第五条明确,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应当由建设者共同承担,具体费用分摊由建设者根据楼层、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

  答:对有意向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向所在街道、社区了解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对照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要确定本幢或本单元是否满足加装电梯的条件。

  若满足条件,则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然后,由代理人按照办法规定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办事流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答:办法第六条明确,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建设者,应当就以下事项自行协商制定加装电梯方案:

  (4) 加装电梯设计。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经5名(含)以上专家论证确认,施工图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加装电梯方案在公示期内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时,加装电梯的建设者该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者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或本单元出入口就加装电梯的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办法第八条明确,公示期内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属地街道(区镇)和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协商、调解,并形成协商、调解记录。在协商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实际需求。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加装电梯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加装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建设者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办法第十条明确,加装电梯工程,对于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建设者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依法申请办理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工程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答: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加装电梯涉及消防、人防的,以及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管线改造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或备案等程序。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为方便业主自主选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哪些加装电梯的相关信息?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业主自主选择。

  据此,加装电梯业主在选择时,要综合考虑安全、维护、运行、服务、外观等多方面因素,就品牌、性能、价格、后期维护等达成一致意见,既可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的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中选择,也可自行到市场中选择。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区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属地街道、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督促项目实施主体等参建各方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者应当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安全施工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由区住建局质安监部门负责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对可不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答: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工程竣工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邀请所在街道办事处(区镇)参加。

  该条还规定,建设者应当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电梯安装竣工并经验收后,建设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提交工程档案。

  答:办法第十八条明确,按照办法的规定完成加装电梯的,经申请予以本单元全体业主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住宅楼为七层及七层以上20万元/台、六层18万元/台、五层16万元/台、四层14万元/台,地下室、地面以上非住宅及阁楼不纳入楼层数计算。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资加装电梯的建设者,可以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但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财政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答: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的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管理单位是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格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答: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后,免保期内只产生电梯的正常运行能耗费用,免保期结束后会有日常维护保养费用,所有相关费用在增设电梯前期工作中,业主共同签订的《加装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中作明确约定,具体分摊费用可根据楼层高度或使用频率计算。

  答:加装电梯前期工作中,业主需共同签订《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及运行管理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如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需对增设电梯相关联的费用作出明确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如产权发生转移,应当向买受人书面载明加装电梯相关事项,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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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房销字第预2013004号,海房销字第预2020096号,海房销字第预202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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