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质监局关于贯彻执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新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电梯维保单位,有关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江苏省特检院盐城分院:

  为了保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运行,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的通知”( [质特检函[2012]57号)的要求,全方面执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准则规范》(GB16899-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新安装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按验收严格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检测验证,不合乎条件的,不得验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定期检验前一定要经过维护改造,符合新检规要求,申请进行定期检验。

  二、对于按旧版标准制造且已备案的扶梯,尚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且需在2012年7月1日(含)后来安装改造监督检验验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在验收前应进行整改,符合新标准要求后,申请验收,注册使用。

  三、对已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且执行旧版标准的扶梯,使用单位理应当尽快联系原生产单位或者具有扶梯制造、改造、维修相关资质的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最迟在下次定期检验前完成相关项目的整改工作。

  四、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对不符合27号文、新检规要求的,应现场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及时报设备所在地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六、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积极协同用户单位做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整改工作,强化对尚未整改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强化其它各项安全措施到位,监督电梯的安全运行。

  七、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察,强化督查,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结束并经检验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责令不再使用,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