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14日起施行!事关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成都政策上新

2023-12-30 常见问题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纳入社区发展治理范畴,遵循“政府引导、社区搭台、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保障安全”原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二)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一定要满足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降低原既有住宅安全水平和消防要求。

  (四)申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增设电梯的业主是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委托同时具备电梯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协调管理。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整体吊装或组装方式,严禁现场除锈和喷漆作业,并依照委托承担建设质量安全、使用期间安全责任和环保责任。

  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增设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设计质量,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打围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

  电梯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在工程验收前完成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承担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等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与节能管理,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增设电梯工作,组织业主调解,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实施主体应提供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工程技术标准》(DBJ51/T033-2020)等专业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图纸需按照相关要求上传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原则,同一小区内增设电梯需保持外观、风格相协调。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涉及燃气、用水、用电等安全时,应在设计阶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楼梯间安全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严禁通过加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新增连廊应按国家、省、市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控制连廊跨度与外挑尺寸。因客观因素须超过上述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需由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以及城管等部门研究形成指导意见。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增设电梯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资金参与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投资方应与增设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动议表决。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四)款表决要求的,业主可自行协商制定增设电梯方案。

  (二)签订协议。相关业主就增设电梯方案充分协商后,与项目代理业主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应明确业主组织建设模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增设电梯示意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

  (三)公示公告。增设电梯协议和方案由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决议结果10日。公示期满后,对增设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后抄告街道办事处。

  (四)协商调解。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可协商解决增设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业主协商不成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业主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搭建平台,召开协调会进行调解。

  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出具相关调解情况记录。两级调解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递交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予以盖章确认。业主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建设手续。增设电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安装前,实施主体应到项目所在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实施主体在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后,施工单位应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手续(可选择线下或线上办理)。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实施主体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并及时将本辖区增设电梯项目信息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申报材料。办理增设电梯告知承诺手续,应向所在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4、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资料和公示情况记录(附公示照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的,需出具调解情况记录。

  (七)管线迁改。对增设电梯项目涉及到水、电、气、通讯等管线迁改的,相关单位应统一迁改价格标准并公示公开,开辟绿色通道,予以政策支持。

  (八)质量安全监督。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增设电梯项目所在区(市)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施工质量进行安全指导、监督。增设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增设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且取得结论为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可选择线下或线上办理),并告知项目所在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增设的电梯纳入成都市电梯困人应急处置平台管理。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新增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签订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业主可以利用自筹资金、政府补助资金等用于电梯后续运行管理。无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运行使用。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增设电梯相关业主应当督促新老电梯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防止出现脱管。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的,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停用。鼓励业主购买电梯综合保险为电梯后续运行管理提供保障。

  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或2008年7月1日前竣工的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本意见实施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由业主承担的,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统筹实施和资金保障工作,以及后期管理安全运行的指导、监督。要积极推行党建引领共商,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稳步推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

  (二)形成推进合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社区居委会做好对增设电梯的宣传和业主意见的统筹协调;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电、气、通信管线(设施)迁改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设计、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指导、支持协调自来水管道迁改、排水管网改造和维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电梯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增设电梯过程中的违法建设和违章搭建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并追究恶意阻挠、破坏增设电梯施工和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鼓励模式创新。积极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保险行业、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电梯产业发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正面引导,让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建议》(成办发〔2021〕2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已完成动议表决的,继续按成办发〔2021〕2号文执行,但应在本意见正式施行后30日内完成公示公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建议》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