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某文娱有限责任公司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购进食物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查验合格证或许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5-04-20 常见问题

  中心提示:常熟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运营场所内发现经商标权力人现场开始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的“轩尼诗”、“芝华士”洋酒。……(国际食物网-)

  常熟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运营场所内发现经商标权力人现场开始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的“轩尼诗”、“芝华士”洋酒。经查,当事人主要是做供给KTV文娱服务,并有偿供给酒水。当事人购进带有“轩尼诗”、“芝华士”标识的洋酒置于运营场所内出售,到查看时止,当事人库存上述带有“轩尼诗”标识的洋酒60瓶,带有“芝华士”标识的洋酒3瓶,按价格核算,当事人上述库存的63瓶洋酒运营额算计75180元。因当事人没办法供给进货凭据,实践进货数量、进货单价、运营金额无法核实。经核实,当事人出售的上述洋酒系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另查,当事人没办法供给购进上述酒类产品的进货凭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查验合格证或许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食物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查验合格证或许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关于当事人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则,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侵略权力的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查验合格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酒类产品作为一类特别的食物,其真伪关乎顾客的身体健康。本案对出售假酒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既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保证了顾客的食物安全,保护了酒类运营正常的商场秩序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